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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赵恩传与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传,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赵恩传,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富旺乡西岗村大郢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5107574。委托代理人许孝华,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九龙南路。法定代表人徐柱,公司经理。第三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金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恩传诉被告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恩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恩传承担。审 判 长  赵久涛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人民陪审员  沈爱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