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少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少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住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号楼*单元***户,系原告王某甲之父。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兆光,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文杰,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