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俏雅与乐山市程安速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俏雅,乐山市程安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陈俏雅,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南省定安县。被执行人:乐山市程安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廖学彬,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俏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两倍工资差额14200元和经济补偿金1933元。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颜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