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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段佰龙与长春市乾钧装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段佰龙,男,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乾钧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于帅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段佰龙与长春市乾钧装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春市乾钧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乾钧装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