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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凤州与刘墨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州,刘墨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6号原告:王凤州,农民。被告:刘墨山,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州与被告刘墨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王凤州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