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凤州与刘墨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州,刘墨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6号原告:王凤州,农民。被告:刘墨山,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州与被告刘墨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王凤州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