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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姚某甲,男,1980年3月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韬、人民陪审员邓志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艳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间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姚某乙,因嘴角之争,被告离家出走已有4年之久,并与原告及小孩再无任何联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原告姚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原件2份,拟证明姚某甲与张某某系合法夫妻;2、姚某甲申请离婚的报告书原件2份,拟证明张某某离家外出后姚某甲多方寻找,张某某现下落不明,新晃侗族自治县大湾罗乡中段村民委员会、兴隆镇枫木湾村民委员会证实情况属实;3、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镇枫木湾村民委员会证明、兴隆镇枫木湾村新屋场村民小组证明原件各1份,拟证明姚某甲与张某某于2007年结婚,夫妻生活2年后张某某长期外出未归,小孩由姚某甲抚养;4、罗秋菊、姚沅镂、姚沅燕证明原件各1份,拟证明张某某2010年4月6日离家外出,音讯全无;5、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拟证明小孩姚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综合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来源合法,所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于2006年11月在被告家里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月1日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办了喜酒,2007年11月26日双方自愿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08年1月15日生育男孩姚某乙,现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小学读书,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自办理喜酒后共同居住在原告家中,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6日离家外出,与原告再无联系,经被告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从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6日期间,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约2年。庭审中,原告姚某甲自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姚某甲要求抚养小孩姚某乙,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系仓促结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在2010年4月6日离家外出后与原告再无联系且至今下落不明长达5年,可见被告实为不愿再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再无维持的必要。被告离家外出后,小孩姚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姚某乙对小孩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本院认为抚养关系维持现状较妥,原告姚某甲不要求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综上所述,原告姚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离婚后,小孩姚某乙由原告姚某甲直接抚养,随其生活,直至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杨 韬人民陪审员  邓志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艳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