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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四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521号原告谢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张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宇承担。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