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卫滨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玉娥申请执行徐明雷、杨争鸣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娥,徐明雷,杨争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滨法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娥,女,汉族,1948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明雷,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争鸣,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滨民一字第95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明雷、杨争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明雷、杨争鸣银行存款4526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