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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毛俊兰与许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兰,许旭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64号原告毛俊兰。委托代理人杨均红。被告许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俊兰诉被告许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俊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俊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