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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莫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马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林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庞旭文,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农民。被告:黄某,待业。原告林某与被告莫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旭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被告莫某与被告黄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经营汽车运输业务。2011年以来,二被告所有的六辆运输车需要更换的轮胎一直在原告处购买并更换。至2013年10月23日,二被告共欠原告轮胎款94735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轮胎货款94735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林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莫某与被告黄某是夫妻关系的事实;2、《欠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的轮胎款94735元的事实。被告莫某、黄某未作答辩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本案被告莫某、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莫某与被告黄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经营汽车运输业务。2011年以来,二被告所有的六辆运输车需要更换的轮胎一直在原告处购买并更换。2013年10月23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轮胎款94735元。结算时二被告未付现金,只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莫某、黄某欠林某轮胎款总数玖万肆仟柒佰叁拾伍元整(94735元)。欠款人:黄某身份证号:××2013.10.23”。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拒不支付。2014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其诉称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莫某、黄某向原告林某购买汽车轮胎,原告向被告交付轮胎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轮胎后,被告未能支付轮胎款,至2013年10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总欠原告轮胎款94735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轮胎款94735元,但在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除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轮胎款947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某、黄某欠原告林某汽车轮胎款94735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限被告莫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68.4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868.4元,由被告莫某、黄某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8.4元(转入帐号:01×××17,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农绍庚代理审判员韦波人民赔审员朱世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廖雪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