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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蒋启富与欧明会、魏士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启富,欧明会,魏士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74号原告:蒋启富,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俊,安县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欧明会,女,l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士授,男,l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启富诉被告欧明会、魏士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启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启富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启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蒋启富负担。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