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龙金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任拥军、任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龙金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拥军,任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老河口市龙金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山咀镇牛王庙村。组织机构代码57153587-7。法定代表人雷笛,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萍,女,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拥军,男,1968年12月1日生,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任守华,女,1962年5月18日生,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龙金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拥军、任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龙金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龙金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河口市龙金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6元,撤诉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老河口市龙金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