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刘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烜,贾铁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臧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向婷,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烜,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铁强,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5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刘烜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4年8月5日17时30分被贾铁强驾驶的一辆京QAJ3**的小轿车撞伤,后经交警确认,贾铁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贾铁强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连带赔偿我机动车修理费800元。2、贾铁强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连带赔偿我误工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贾铁强辩称:刘烜所述事故事实认可,我的车辆上的是全险,我认为应该由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本案刘烜并未受伤,不同意赔偿其误工费,本案不涉及人身伤亡,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贾铁强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使刘烜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贾铁强所驾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刘烜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修理费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因没有人员伤亡不同意支付误工费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刘烜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显示均未发生在修车期间,对于该证据的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可,刘烜据此主张的交通费,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刘烜动车修理费八百元,误工费六百元。二、驳回刘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本案误工费不是因人身伤亡所产生的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故请求二审改判。刘烜同意原判。贾铁强未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17时30分,刘烜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0EC**的车辆与贾铁强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AJ3**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事发后,双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认贾铁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烜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估损,估损修理费为800元。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刘烜工作单位人民大会堂管理局人事处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8月,该同志因处理交通事故事宜累计请了四个半天的假期,根据我局相关制度规定,扣罚其效益津贴740元…”。另查,贾铁强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AJ3**号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以上提及的各项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刘烜因处理此次交通事故而误工的事实有其单位出具的证明为证,故其合理的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但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此笔误工费用能否在交强险中予以理赔。对此,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认为此笔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又非人身伤亡所致,故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此观点经本院合议庭研究后,决定不予采纳。理由一是交强险保险条款中明确将“误工费”列为可以赔偿的项目,也并未规定只有人身受到伤害所致的误工费才予理赔。理由二是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规定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项目中并不包括本案争议的误工费。综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贾铁强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经纬审判员 屠 育审判员 史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