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吴宝霞与董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霞,董金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6号原告吴宝霞,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金中,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霞与被告董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吴宝霞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