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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吴宝霞与董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霞,董金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6号原告吴宝霞,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金中,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霞与被告董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吴宝霞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