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孝伟与张虹、廖斐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伟,张虹,廖斐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10号申请人:刘孝伟,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被执行人:张虹,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系死者廖祥武妻子。被执行人:廖斐然,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廖祥武女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廖祥武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但该房屋经两次拍卖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廖祥武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青山街道服装组住宅,产登字第2195号,作价11.2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案款。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理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