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2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娟与成浪、李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成浪,李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451-2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居民。被执行人成浪,居民。被执行人李玮,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娟与被执行人成浪、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49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