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英俊与被告张会山、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俊,张会山,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吴英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会山,男,37岁,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程蓉,女,42岁,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俊与被告张会山、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