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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英俊与被告张会山、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俊,张会山,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吴英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会山,男,37岁,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程蓉,女,42岁,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俊与被告张会山、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