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周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周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行长。被执行人周建伟,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周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周建伟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息65334.29元。案件受理费1320.50元由被告周建伟承担。被执行人周建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建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67635.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