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佘成蛟诉罗能光、吴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成蛟,罗能光,吴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367号原告佘成蛟,男,生于1974年7月31日,汉族,四川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何胜岗,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能光,男,生于1954年7月2日,汉族,四川泸县人。被告吴华江,男,生于1964年8月22日,汉族,四川泸县人。原告佘成蛟诉被告罗能光、吴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通知原告佘成蛟预缴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说明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佘成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