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绍华抢劫罪,刘绍华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76号罪犯刘绍华,重庆市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开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开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绍华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2月11日,该犯又因盗窃罪被该院以(2010)开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前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绍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和退赔受害人财产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绍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