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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洋与史成国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史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刘洋,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被执行人史成国,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史成国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867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成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