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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廖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廖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