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廖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廖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