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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申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开明与被申请人韩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开明,韩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00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开明,男,汉族,1959年6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军,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蕾,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呼和浩特市青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郭绿青,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呼和浩特市青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系韩蕾丈夫。再审申请人王开明因与被申请人韩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4)玉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开明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室内效果图3万元,室内装修施工图45000元,室内装修水、电、暖通图纸25000元及室内装修预算取费按照千分之一计算为23000元的事实均没有证据证实;对于双方签订的《装饰设计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未履行,且原告没有资质,该合同无效;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饰设计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是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依照双方签订的《装饰设计合同》,韩蕾已履行了设计制作图纸的义务,并依据设计制作的图纸做出了装修工程量的预算,王开明依据合同支付了首期设计费定金15000元以及二至四层室内效果图设计费45000元,表明王开明已认可韩蕾的设计方案;对于预算费23000元,王开明在一审庭审中予以认可,对于其认为预算费口头变更为1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韩蕾不予认可,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设计图纸未会审,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再审理由,是由于王开明未能成功承揽工程所致,故申请人应按合同支付剩余设计费。对于申请人认为管辖错误,该再审理由超出法定再审审查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开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开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建峰审 判 员  宋 敏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