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曾光来诉何春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曾光来,男,生于1956年12月6日。被告何春会,男,生于1964年4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来诉被告何春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来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光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光来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