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鄄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窦从才与李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从才,李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鄄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窦从才,男,汉族,住引马乡。被执行人李枝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窦从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09)鄄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枝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枝军在鄄城县闫什信用社营业部有存款账户(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枝军在鄄城县闫什信用社营业部存款账户(账号:**********)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