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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鄄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窦从才与李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从才,李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鄄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窦从才,男,汉族,住引马乡。被执行人李枝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窦从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09)鄄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枝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枝军在鄄城县闫什信用社营业部有存款账户(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枝军在鄄城县闫什信用社营业部存款账户(账号:**********)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