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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福溪与王建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福溪,王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蔡福溪,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建金,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福溪与被执行人王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33729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币337295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限为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