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黄玉英,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85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8层。代表人:徐红霞,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婉婷,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玉英,女,1967年9月9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1号楼1K室。法定代表人:黄小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玉英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基本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持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黄玉英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长城公司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长城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