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卓雅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