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顾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27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1975年11月30日出自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原系沙钢集团卡车司机。被告人顾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莉,被告人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江苏沙钢集团SG30135自卸王卡车行驶至沙钢集团宏发北路与宏发东路路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将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戴某乙撞倒,致使被害人戴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以上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甲、赵某、仝泽远、陈某、蒋某、范某、方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医院治疗资料、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卸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被告人顾某及被害人戴某乙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过失致1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晓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