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与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初字第0023号原告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西区。法定代表人沈效东,董事长。被告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圣如,村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立案之前,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以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为被告,针对同一土地租赁合同问题,已经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以(2015)蓟民初字第0480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受理,由于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先予立案,本案与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的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本案应当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移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3月6日,本案被告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本案原告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土地租赁协议,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以(2015)蓟民初字第0480号立案受理。2015年4月2日,本案原告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本案被告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本案被告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赔偿本案原告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380000元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与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0480号案件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案立案在后,应当将本案移送先立案的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蓟县东二营镇西陈各庄村民委员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