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发伦诉被告何永贵、何楷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发伦,何永贵,何楷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11号原告侯发伦,男。委托代理人雷旺勇(特别授权),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永贵,男。被告何楷雄,男。委托代理人赵艳(特别授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发伦与被告何永贵、何楷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发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发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发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侯发伦承担。代理审判员 岳岐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