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429号原告李×,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退休。委托代理人赵文付,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女,1968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计全,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付,被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计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2007年7月,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双方于200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4年5月16日原告曾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办理了撤诉手续,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董×辩称:原告所述的认识结婚登记时间属实,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14年6月开始分居,现双方还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董×于200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原告李×曾于2014年5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4年8月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董×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和被告董×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李×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现被告董×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希望为改善夫妻关系而努力,今后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幸福而共同努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