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致尚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乐新服饰有限公司、罗石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致尚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恒乐新服饰有限公司,罗石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致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简玉文。委托代理人:林杨,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雪,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恒乐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罗石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石福,住江西省于都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超慧,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凌惠,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致尚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恒乐新服饰有限公司、罗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致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庭询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致尚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致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621元减半收取为181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致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卫东审 判 员 宁建文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一鸣兰冰周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