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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绍儒与防城港市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绍儒,防城港市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韦绍儒。严兆成。被执行人:防城港市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韦绍儒、严兆成诉防城港市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港执恢字第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林国锦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