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武林、曹卫东与曹卫东、董景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林,曹卫东,董景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630号原告:郑武林。委托代理人:谢丽(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卫东。被告:董景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武林与被告曹卫东、董景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8元,由原告郑武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邵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