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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溪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7日、4月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4月30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居住的蓬溪县赤城镇玉泉街御泉丽景一楼家中先后容留陈某某、王某某、敬某某、唐某某、刘某某五人吸食毒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居住的蓬溪县赤城镇玉泉街御泉丽景一楼家中先后容留刘某某、唐某某、敬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14年10月20日凌晨,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冯某某等人精神恍惚,疑似吸毒人员,遂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敬某某、唐某某等人提取新鲜尿液作冰毒片剂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唐某某、敬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方位示意图,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慧代理审判员  吕文凤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奎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