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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双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05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堂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湖北省罗田县开发区朱某经营的“乐意超市”内,以购买烟酒的名义,在佯装购买的过程中,趁店主不备,盗走软珍品黄鹤楼香烟3条及硬珍品黄鹤楼香烟4条。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桃园路高某经营的“名烟名酒专卖店”内,采用上述方法,盗走软珍品黄鹤楼香烟6条和软中华香烟6条。被告人陈某某盗窃19条香烟价值共计104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指认笔录、照片、湖北省孝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领条、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以内量刑。对此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湖北省罗田县开发区朱某经营的“乐意超市”内,以购买烟酒的名义,在佯装购买的过程中,趁店主不备,盗走软珍品黄鹤楼香烟3条及硬珍品黄鹤楼香烟4条,经湖北省孝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共计3160元。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桃园路高某经营的“名烟名酒专卖店”内,采用上述方法,盗走软珍品黄鹤楼香烟6条和软中华香烟6条,经湖北省孝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共计726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2起,价值共计1042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高某现金6300元及退还被害人朱某现金2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日,我们开着一辆在黄陂一租赁公司租来的白色雪佛兰小汽车到孝昌县城区,在广场边的一个烟酒专卖店,我假装买烟酒,我当时为了防店子上面有监控,故意戴着一顶黑色鸭舌帽进入专卖店,我叫女老板给我拿12条烟,另外叫她拿几瓶酒,她拿齐后我又叫她拿一个纸箱子把烟装好,烟酒备齐后我叫她结账,他趁她结账不注意时我将12条香烟全部藏在我衣服里面(我事先上身穿一件有扣的开胸羊毛衫,用橡皮筋将羊毛衫下面的边打结缠紧),我就往外走,出门后我就往车上跑,刚上车就看见女老板在后面追,我叫司机开快点就跑了。我一共偷了6条软珍品黄鹤楼和6条软中华香烟,我将盗窃的香烟卖了,总共卖了6000多元。我还在湖北罗田县盗窃过,是在去孝昌之前的四五天,我当时上身穿一件开胸羊毛衫,下面用橡皮筋打结缠着,头上戴一顶黑色的鸭舌帽,我假装买烟,趁老板不注意时将放在柜台上的3条软珍品黄鹤楼和4条硬珍品黄鹤楼香烟藏在身上偷走了。(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日下午17时左右,有一个中年男子进入我位于桃源路“名烟名酒专卖店”来买烟,他先说要6条软中华香烟,又说要6条软珍品黄鹤楼,我为他装好了,他又说要4瓶海之蓝酒,我看他没有付款,就问他是不是还要酒,他又说要15年的白云边、五粮液和飞天茅台,他并且走到门边打电话,但我没听到他说话的声音,他让我把酒装进酒袋子,我装了后就用计算机算总价值,然后他说把酒放在箱子里,我就又装回箱子,他掏出钱好像要付款,问我多少钱还说要打发票,我正要打发票,他又让我把酒放袋子里,把烟装箱子里,并催我赶紧打发票,还让我把他购买的每个品牌的烟酒和价格单独列在一张纸上,回去好对账,这时他走到门边转了一下向外面看,我边写边用眼睛的余光发现他突然向门外走,我感觉不对马上看箱子,发现里面的烟不见了就追出去,那名男子快步跑向一辆白色的小车,随后沿桃源路跑了。我实际被盗软珍品黄鹤楼香烟6条和软中华香烟6条。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8日其位于凤山开发区的超市被盗软珍品黄鹤楼香烟3条及硬珍品黄鹤楼香烟4条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帮被告人陈某某开车、在孝昌县副食店门口等陈双林、及同陈双林一起跑过黄陂等地的事实。2、证人荣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被租用的事实。(四)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具体地点。(五)湖北省孝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软珍品黄鹤楼香烟为每条560元、硬珍品黄鹤楼香烟为每条370元、硬1916黄鹤楼香烟为每条900元、软中华香烟为每条650元。(六)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05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七)领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高某现金6300元及退还被害人朱某现金2900元的事实。(八)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被抓获的事实。(九)有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且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前科,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已退还被害人的大部分财物,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其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小零审 判 员  范波涛人民陪审员  李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