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袁光雪、宁婉然等与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雪,宁婉然,宁婉茜,宁婉春,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袁光雪。申请执行人宁婉然,系袁光雪之大女儿。申请执行人宁婉茜,系袁光雪之二女儿。申请执行人宁婉春,系袁光雪之小女儿。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319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光雪、宁婉然、宁婉茜、宁婉春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262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应支付的到期救济款,负担本案件执行费1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227元,扣除执行费167元后,剩余21060元(包括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共13个月,每月的救济费16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