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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立行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郭秋扬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立行字第3号起诉人郭秋扬。本院收到郭秋扬的起诉状。郭秋扬在诉状中称,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青政复决字(2014)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多份证据经过涂改伪造,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青政复决字(2014)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诉讼费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起诉人起诉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秋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