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桂敏与刘安敏、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敏,刘安敏,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敏。被执行人刘安敏被执行人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桂敏与刘安敏、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安敏、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28日变更为高密市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高密市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密市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刘桂敏清偿xxx元以及案件受理费xxx元和执行费用xxx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