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顾建岳与南通甲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岳,南通甲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顾建岳。被告南通甲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刘浩镇刘浩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江少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岳与被告南通甲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菲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