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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保字第0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倩与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倩,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学军,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169-4号申请人:刘倩,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敏,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军。被申请人:胡学军,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晏敏,私营企业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怀民保字第001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东至县大渡口镇幸福路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4)第XXX号面积为151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两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宗土地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东至县大渡口镇幸福路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4)第XXX号面积为151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