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韦某,农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里村下屯一组18号。被告朱某,居民,:宜州市庆远镇龙江社区兰电屯组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