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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向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邓继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在采花乡政府登记结婚,女到男家落户生活。2002年8月15日生女王某乙。婚后共同整修房屋三间、新建畜房二间,购买摩托车二辆、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及家具等财产。自2012年被告外出务工以来,被告性格变得暴躁,每次务工回家,不但不给原告和女儿钱物,还经常对原告殴打,扬言要把原告赶出家门。特别严重的是2014年9月,原告因眼病需要住院,被告将家中存折拿走,原告只好找亲人借款3000元,交1000元住院费后,被告在医院强行拿走剩下的2000元。原告出院后,被告埋怨原告不该治病,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感到生活无望,决定喝“百草枯”自杀,被告家人抢掉,才幸免一死。原告不敢在被告家居住,便离开了被告家。去年农历腊月二十九,女儿要求原告回家过年,原告便回到被告家,但与被告在争吵中度过了春节。次年正月初三回白溢坪娘家拜年,被告在原告娘家大吵大闹并威胁原告娘家父母。次日回家后,被告抢原告的钱,没抢到,便又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被殴打后,便悄悄离家出走至今。综上,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共同承担。原告向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据2、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对于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添置财产这些问题所述属实。但不存在抢原告的钱,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喝“百草枯”自杀也不属实。原告称被告在原告娘家大吵大闹不属实,事实是正月初三原、被告一起去拜年,但是当天连夜就回来了。原、被告的感情因其他原因出现了问题,造成目前的局面。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在采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女到男家落户生活。2002年8月15日生女王某乙,目前就读于五峰实验中学。婚后共同整修房屋三间、新建畜房二间、购买摩托车二辆、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查询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载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本案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可见双方婚姻基础是比较牢固的。虽然近年来双方因琐事时有矛盾,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双方感情仍有和好之可能。从珍惜夫妻情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邓继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文宏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