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7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凤山与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山,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744号原告张凤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金花,系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法定代表人钟英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山与被告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凤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山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杨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