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路某,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赵某,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8119791113412X汉族,无职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