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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庆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庆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负责人柏嵩,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庆展,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展(2013)滨塘民初字第3718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3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