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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古爱华与叶立华、曹民民间借贷纠纷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爱华,叶立华,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009-2号申请执行人古爱华,女,67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叶立华,男,49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曹民,男,44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立华、曹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叶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12000.00元,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二、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叶立华账户中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