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聚汇通房产经纪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南京市鼓楼区聚汇通房产经纪服务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79年7月4日生。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聚汇通房产经纪服务部,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慧,女。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由:居间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查明事实:2015年3月18日,原告(出售方)、被告(中介方)及案外人李茂(买受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等等。2015年4月3日,原、被告及案外人李茂协议解除上述合同,约定原告赔偿被告中介佣金1万元,原告已当场给付被告。原告认为买卖双方未签订正式网签合同,双方买卖合同未正式成立,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裁判理由:被告作为居间人促成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权依照合同获得居间报酬。三方协��解除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反悔,本院不予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王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原告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广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