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北大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林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5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大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焕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明,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筠,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汉林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5号楼501。法定代表人:程卫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北大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汉林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8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大高科公司申请再审称: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对诉争代理协议的性质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涉案合同中存在委托法律关系,且占主导地位。法院却以“侵权行为未能实施为由让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颠倒黑白的。汉林公司提出1700万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对账一览表》根本没有合同及其他证据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将该表作为定案证据是错误的。我公司有新证据证明这是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损害我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北大高科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大高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北大高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北大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更多数据: